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关于发布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关于新引进高端人才财政补助科研启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处、直属单位:
现将《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关于新引进高端人才财政补助科研启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2015年12月3日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关于新引进高端人才财政补助科研启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安排市属普通本科高校新引进高端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的通知》(深财教〔2013〕10号)的有关要求,为规范我校新引进高端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项目经费的绩效,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等上级部门有关管理办法,结合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引进高端人才科研启动专项经费为一次性补助,主要是为新引进人才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满足其开展科研实验需要,并争取国家、省市项目作前期调研和预研的基本需要。
第二章资助对象
第三条高端人才科研启动专项经费的资助对象为符合深圳市人才引进政策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安排市属普通本科高校新引进高端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的通知》(深财教〔2013〕10号)的规定,并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且到岗工作的新引进高端人才。新引进的高端人才分为两个层次:
(一)第一层次高端人才指国家级领军人才(中组部“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等)、深圳“孔雀计划”B类专家和中组部青年千人计划人选等国内杰出学者。
(二)第二层次高端人才为珠江学者、“孔雀计划”C类专家等。
第三章资助标准
第四条第一层次高端人才科研启动经费资助标准。
(一)工医类学科科研启动费500万元
(二)偏理学科的科研启动费300万元
第五条第二层次高端人才科研启动经费资助标准。
(一)工医类学科科研启动费300万元
(二)偏理学科的科研启动费200万元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工医类学学科为机械工程、光学工程、仪器科学与技术、电气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信息与通信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土木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建筑学、城乡规划学、风景园林学、船舶与海洋工程、生物医学工程、生物工程、化学工程与技术、安全科学与工程、力学等学科;偏理学学科为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海洋科学、统计学、设计学等学科。
第四章开支范围
第七条开支范围包括实验科研设备费、实验材料(资料)费及测试费、劳务费。
(一)实验科研设备费:包括专业仪器设备(含软件)购置、运输、安装和维修费,自制专用设备材料费、加工费等;
(二)实验材料(资料)费及测试费:包括实验材料、试剂等消耗品和科研图书资料的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费用,试验测试费等。
(三)劳务费:用于项目申请人为完成项目研究临时聘请研究人员(包括博士后)的劳务费用。劳务费不得用于学校在编在职人员,并以不超过资助经费的15%为上限。
第五章申请及审批
第八条学校在编制每年部门预算时,根据下一年度引进高端人才计划,向市财政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科研启动经费的使用额度。
第九条学校与新引进人才签订聘任合同后,由财务处向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交拨付科研启动费的申请报告,并提供《聘任合同书》、《市属普通本科高校新引进高端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申请表》、人才认定证书(或入选证明)的复印件及《项目负责人承诺书》等必要材料。
第十条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将科研启动经费下达学校后,财务处负责告知人力资源处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处通知引进的人才作为项目负责人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新引进高端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申请表》,提出工作任务、目标、绩效,按资助标准,据实申请科研启动经费的资助额度。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结合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情况签署推荐意见后,报人力资源处。
第十二条建立科研经费查重比对机制。已在本市享受过科研启动经费资助者不可以重复申请。学校项目负责人申请其他竞争性科研经费时,应主动申报同类项目在科研启动经费中的资助情况。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处会同科研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审核,提出科研启动经费建议额度,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主管校领导批准科研项目经费额度后,由人力资源处负责与项目申请者签订《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科研启动经费资助协议书》。项目负责人进一步细化经费使用计划报财务处,并由财务处设立专户进行管理,按项目进行核算。
第十五条财务处根据细化的科研启动经费项目使用计划和项目进度,按照国库直接支付的相关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第六章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科研启动专项经费实行项目责任人制度。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项目立项申请、经费预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同时,项目负责人按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科研启动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及深圳市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学校规定,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列支,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科研无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使用科研启动专项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学校资产管理范围,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十九条使用科研启动专项经费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事项,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或因其他非正常情况不能继续执行时,经人力资源处按程序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处将未使用完的经费上缴市财政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项目结题后,学校将把项目完成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等有关材料上报市财政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科研部门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价,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具体考评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资助期间及资助期满后,申请人应向院(系)及学校报告研究及经费使用情况。获资助者在资助期间应至少申请到1项国家级纵向课题。
第二十四条财务处对科研启动专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市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科研启动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如有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国家和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对违法违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会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