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有利于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深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活环境,对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享受的优惠奖励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奖励补贴
A类人才可享受300万元的奖励补贴。
(一)发放条件
申请人在深圳全职工作。申请人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或补申报,下同),因政策原因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除外。
(二)发放方式
奖励补贴每年发放一次,分五年等额发放。首次发放时间为申请获准后的次季度。奖励补贴剩余额度于每年年底发放。奖励补贴剩余额度领取人员需于每年10月份向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在职工作证明(原件);
(3)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4)国(境)外人员需提供外国专家证(复印件)或就业证(复印件);
(5)若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席技术专家”标准认定为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需提供有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发放流程
1.提出申请。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应由所在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申请表》;
(2)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申报承诺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记录期间须包含拟申请奖励补贴对应的任期年度);
(4)国(境)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材料。外国国籍人士以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为准;
(5)创业类人才,提供所在企业的纳税记录。本通知所称“创业类人才”是指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
2.受理审核。申请材料齐备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受理,并在受理材料的次日起4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前依法需要听证、调查、鉴定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且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3.公示。经审核符合发放奖励补贴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市人才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集中公示5个工作日。
4.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在次月将高层次人才的奖励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金融社保卡账户或其他本人指定账户。
政策文件:
申请网站:
二、个人所得税
(一)优惠内容
在深圳市依法纳税,且在深圳市已纳税额大于测算税额(详见“个人所得税补贴计算方法”)。
1.“已纳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深圳市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经营所得;(6)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2.“测算税额”是指申报人在深圳市的个人所得按照香港税法测算的应纳税额。2020年测算税额按标准税率法测算,即测算税额=申报人应纳税所得额×15%。
(二)申报程序
申报人、申报单位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地址:注册用户,个人用户需进行实名验证。
1、申报
已纳税额中包含工资、薪金所得的,须通过单位申报
申报单位对申报人的申报信息及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书面说明、承诺后,于2021年9月30日前在申报系统提交申请。
2、窗口受理
受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申报材料不齐的应当告知申报人或申报单位补正。申报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受理机关不予受理并告知申报人或申报单位。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按照容缺受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3、资质审核
受理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应当在审核期满前告知申报人,审核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受理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依法需要听证、调查、鉴定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审核未通过的,应当及时告知申报人。
4、补贴核算
资质审核通过后,列入拟发放补贴名单。受理机关依据计算规则再次核算补贴金额并告知申报人。
5、异议处理
申报人对补贴金额有异议的,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在申报系统提交补贴金额重新核算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在45日内完成核算。核算后有差额的,应予以修改后告知申报人。申报人在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未对补贴金额提出异议的,受理机关按流程发放补贴。
6、补贴发放
受理机关对照发放名单和核算补贴金额,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直接拨付至申报人指定的金融社保卡账户或其他个人银行账户。
申报链接:
政策原文:
三、安居保障
住房方面,目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海外高层次人才没有设置住房补贴,若海外高层次人才所在用人单位符合人才住房申请条件获得人才住房支持,则海外高层次人才可向用人单位申请人才住房。
(一)人才房配租对象
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包括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
2、深圳市级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深圳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遴选条件(2015年)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单见附件1)
3、深圳市政府明确给予人才住房支持的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根据房源通告内容提交申请材料,符合申请条件即可获得人才住房支持)
具体到每个房源,要求的申请条件都会有些差异,申请方式也有所不同,没有统一标准。
以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人才住房项目为例:
(1)配租对象: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且在我市全职工作的领军人才(包括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下称“领军人才”);
-注册地在深圳湾科技生态园的企业(下称“园区企业”);
-经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享受我市总部企业支持政策且注册地在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的企业(下称“市总部企业”);
-经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享受南山区总部企业支持政策且注册地在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的企业(下称“南山区总部企业”)。
(2)配租流程:
园区企业、市总部企业、南山区总部企业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工作日:9:00至12:00,14:00至18:00)。
申请单位须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委托住房专员到深圳市住房保障署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深圳市住房保障署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在“人才及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申报系统(下称“申报系统”,网址:开通账号。
-人才信息填报时间
人才信息填报时间为2020年1月2日至1月20日。
已开通账号的申请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申报系统填报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才信息。
书面材料提交地址: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大厦南面一楼深圳市住房保障署。
(3)申请材料:
园区企业、市总部企业、南山区总部企业
-申请单位在职人才住房申请表及承诺书(原件1份,见附件4);
-申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
-申请单位2018年度在深纳税证明(不含代缴个人所得税,原件1份);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件、法人授权委托书、住房专员身份证件(身份证件交复印件,住房专员身份证件须验原件,其他材料原件各1份)。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人才房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