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人才引进、人才安居政策解读第一部分人才引进一、人才引进的定义、原则二、立户登记及业务受理三、办理条件和程序四、业务申办模式五、办理流程一、人才引进的定义、原则引进市外人才,包括从市外调入干部和招调工人。也包括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但不需要积分。人才引进工作原则上采用积分核准制,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对申请引进的市外人才进行多元评价、综合计分。拟引进市外人才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依程序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工作关系和档案转接、户籍迁入等手续。二、立户登记及业务受理在本市依法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立户登记。国家、省驻深单位或企业、市国资部门直管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国有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其他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但须与其办理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业务的受理部门保持一致,且不得在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同时办理人才引进业务。上年度已完成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只需登录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刷新本单位信息,即可办理年度业务初始化。拟引进人才可自主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委托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委托所在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三、办理条件和程序第十条申请人才引进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身体健康;(三)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和缴纳社保(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除外);(四)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第十一条人才引进核准分值设定为100分。毕业生接收条件第四条拟接收的毕业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二)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三)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劳动教养及违法犯罪记录。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由用人单位申请接收,也可以个人身份申请接收,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办理:(一)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普通高等教育学历的;(二)本市院校毕业生;(三)本市生源毕业生。全日制大专学历毕业生以个人身份申请接收的,应提供在本市就(创)业证明材料。符合第十条、十一条规定的市外人才可通过所在工作单位,或以个人身份委托具有人才引进业务代理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人才引进申请。市外人才提出申请时,应如实申报本人调出单位和人事档案(干部档案或工人档案,下同)情况。有人事档案的,需在申请人才引进时一并办理人事档案商调手续。有人事档案且已商调到我市的,经市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确认,具有干部身份的办理调干手续,具有工人身份的办理调工手续。其他人员办理招工手续。有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可自行办理档案商调手续,个人、无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有档案保管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档案商调手续。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达到人才引进核准分值的申请人名单予以滚动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可通过所在工作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以下人才已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或审核,可直接办理人才引进手续:(一)两院院士;(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三)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四)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并在任期内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且不超过其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的最高年龄;(五)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且不超过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的最高年龄;(六)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且年龄不超过48周岁的留学回国人员;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收到书面申报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接收申报材料;(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书面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结果。对情况特殊需进一步审查核实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可持审批文件办理户籍迁入等手续。四、业务申办模式拟引进人员可通过所在工作单位、或以个人申办的方式委托具有人才引进代理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