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放标准: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国家“千人计划”人才每人一次性发放100万元;
2.省市领军人才每人一次性发放50万元;
3.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每人一次性发放20万元。
第六条新引进人才住房补助发放条件、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
(一)申请发放住房补助条件:
1.已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在我市缴交社会保险满1年,社会保险缴交单位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致,申请住房补助时社保关系仍在我市;
2.按照制造类企业引进人才发放的,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用人单位应属国家认可的制造类企业(以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人才所学专业应属国家认可的理工类专业(以教育部颁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3.按照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引进的人才,签订劳动合同时毕业应未满1年;毕业院校录取人才当年应在人才所在省(市)本科一批招生。
4.申请住房补助应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提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5.引进后无违法违纪行为,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
(二)发放标准:
1.非制造类企业引进人才:全日制硕士每人每年1.2万元、博士每人每年2.4万元,共发2年;
2.制造类企业引进人才: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每人每年1.2万元、全日制硕士每人每年2.4万元、博士每人每年4.8万元,共发2年;
3.高级技师每人每年1.2万元、高级职称人才每人每年2.4万元,共发2年;
人才享受住房补助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根据签订劳动合同时最高学历或职称(职业资格)确定。住房补助和人才公寓只允许申请享受一项,不重复多次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