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引进我市急需紧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评审对象和组织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是指世界一流或国际先进水平、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对我市高新技术等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

《深圳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引进我市急需紧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评审对象和组织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是指世界一流或国际先进水平、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对我市高新技术等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核心团队。

  第四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申报和推荐

  第五条申报评审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掌握核心技术或知识产权,由带头人和若干名核心人员组成,在国内外科研机构或重大项目稳定合作2年以上,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学术水平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第六条用人单位是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引进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具体工作。

  符合条件但尚未有承接单位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可以采取自荐方式直接申报。

  第七条申报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须填报《深圳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申报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评审

  第八条初审。

  (一)初审工作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工作基础、学术水平、创新能力、研究方向、项目建设目标等方面进行形式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第九条函审。

  (一)函审工作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团队研究的专业领域,聘请不少于7名国内外同行顶尖专家组成专家组。函审内容包括:团队带头人的学术及研究水平、团队架构、创新能力、项目可行性、市场前景与潜力、引进单位的保障能力等方面。

  (二)该阶段重点对拟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学术水平进行评判,由聘请的同行专家对通过初审的拟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进行函审,函审未达到半数专家同意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第十条现场评审。

  (一)现场评审工作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科研、技术、管理、财务投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小组,负责对拟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进行现场评审。专家小组由9名专家组成,其中市外专家所占比例不少于4名,根据实际情况可邀请外籍专家参与。

  (二)现场评审围绕团队带头人及团队的架构、学术及研究水平、创新能力、项目可行性、市场前景与潜力、引进单位的保障能力等方面,采取拟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陈述、专家提问、口头答辩、实地考察、小组讨论、无记名投票等形式进行评审。现场评审后形成专家及专家小组书面评审意见。

  第五章报批和公示

  第十一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函审和现场评审意见,形成推荐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名单向社会公示10天。

  第十二条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资助计划。

  第十三条通过审批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人员由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经确认为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可享受相关配套服务保障。

  第六章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签订合同与责任义务。

  (一)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期限5年以上的工作合同。合作协议必须就合作项目、资金使用、工作待遇、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团队成员应保证每年至少累计有6个月时间在用人单位工作。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完成约定的项目和任务后,可由原单位续聘,也可重新选择单位。

  (二)用人单位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市财政资助经费要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用人单位不准在资助经费中提取管理费,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克扣和挪用资助经费。

  (三)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发表、出版与本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申报成果奖励、专利等,均应标注“深圳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资助”字样。

  第十五条专项经费拨付。用人单位凭项目合同及相关拨款凭证到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将资助款拨入用人单位的监管帐户。

  第十六条专项经费管理使用。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等,不得用于其他与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无关的开支,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年度检查。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工作1年后,从第2年开始,每年要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撰写《年度工作进展报告》。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对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的职责履行情况、项目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年度检查不合格者,提出警告和整改措施,整改不合格者,终止使用专项经费,专项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团队带头人和核心人员(项目组成员)不再享受《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特定待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各项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期满评估验收。项目期满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管理等进行期满评估验收。验收合格,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正式予以授牌。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延期一年再次进行验收评估。延期后仍然验收不合格的,取消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资格,团队带头人和核心人员(项目组成员)不再享受《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特定待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各项政策规定。专项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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