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资料名称
资料说明
注意事项
示例
样表
1
必备项
身份资料
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和个人页)
1.身份证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2.户口簿应确认地址(住址)信息是否准确无误。
样表1-1
1-2
2
落户地址材料
(1)迁入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或《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不动产登记信息实现共享核查后,按要求通过信息共享核查。
(2)迁入政府拥有产权并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的,提供租赁合同;迁入用人单位拥有产权并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的,提供房产证及单位同意落户意见。
(3)迁入用人单位集体户(含人才市场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落户意见及加盖公章的集体户户口簿首页复印件;
(4)迁入街道公共集体户的,提供个人无以上规定住所书面承诺并提供街道公共集体户地址及所属派出所(注:落户公共集体户承诺书签名处需手写签名)。
1.《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需个人带身份证到房管部门打印或通过“广州不动产登记”公众号查询下载。
2.迁入街道公共集体户的,申报人需与集体户承办单位、公安户政部门确认拟迁入地址及派出所信息。
样表2
3
不同申报人分别补充提供的材料
以学历作为引进条件的材料
1.毕业证、学历查询结果或认证材料。学历认证材料主要包括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验证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2.学位证、学位查询结果或认证材料。学位认证材料主要包括通过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在线打印的
查询结果或直接通过其网上申请出具的认证报告。
1.国(境)外学历学位的,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对毕业证或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须提供学校出具教育部规定样式的“学历证明书”。
样表3-1-1
3-1-2
3-2-1
3-2-2
4
以职称作为引进条件的材料
须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证机关网上查询、确认、核验材料。
在取得职称证书时所属单位为非本市用人单位的,职称申报(报名)至评审(批准、认定)通过的时间段内在本市须无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样表4
5
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作为引进条件的材料
(一)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机关网上查询、确认、核验材料。
(二)技能人员:
1.符合《广州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2019年)的技能人员,须提供职业资格证书。
2、在2019年6月30日前已经参加考试,考试合格获得技师或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或者获得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职业(工种)符合《广州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2018年)》的技能人员,须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注:1.高级工的另须提供中专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证书。2.2019年6月30日之后取得证书的过渡期技能人才,须补充提供考试成绩查询材料。3.异地发证的,须提供与发证机关所在地一致的参保材料。)
属于《广州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2019年)》(穗人社函〔2019〕985号):①申报人所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发证机关所在地应当与申报人参加该资格考试、评审、认定期间缴纳社保或实际工作地区一致;②申报人办理入户所从事的工种(职业)须与所持有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所考核工种一致。
样表5-1
样表5-2
5-3
5-4
6
以高层次人才资料作为引进条件的材料
须提供高层次人才认定证明材料,包括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或相关文件。
7
机关事业单位引进在编人员须提供招录证明材料
(一)招考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1.公务员:《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单位增员或入编通知书;
2.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单位增员或入编通知书。
(二)调动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1.公务员:《公务员调任、转任呈批表》、单位增员或入编通知书;
2.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商调工作人员呈报表》、单位增员或入编通知书。
申请人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特殊招录人员,须提供公务员考录部门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的招录(聘)或转调任证明及同意申报复函。
8
根据各自情况选择
配偶随迁的
须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簿(首页和个人页)、身份证
以《广州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2019年)》(穗人社函〔2019〕985号)文第四条第(五)项过渡期方案作为申请条件的技能人员:随迁配偶须在穗就业(以参保记录为依据)。
9
未成年子女随迁的
须提供结婚证、子女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在国外出生的,须提交国外出生证明材料及翻译公证材料)。离婚人员还须提供离婚证、协议书或民事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
1.随迁子女在国外出生的,须提交国外出生证明材料及翻译公证材料。
2.以《广州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2019年)》(穗人社函〔2019〕985号)文第四条第(五)项过渡期方案作为申请条件的技能人员:随迁子女属于普通初、高中在校生且年龄在16周岁至19周岁以下的,另须提供学校就读证明(注:鉴于新政和过渡期对未成年子女的定义存在差异,公安部门按照新政执行,已满18周岁的随迁小孩,应事前与入户公安部门沟通再申请办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理其随迁申请(可本人入户后再向公安部门申请):①随迁子女非本人亲生,或属本人亲生但抚养权不归属本人的;②随迁子女与引进人才本人不在同一户口本上或户口地址不一致的。
3.根据有关部门规定,未成年人原则上不能担任户主,不得单独立户,申请人在办理引进在职人才入户时,请考虑实际情况办理随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