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创业资助主体是来深创业的留学人员,并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获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2.担任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3.留学人员必须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不少于30万元;4.所在企业属我市重点扶持和发展的产业;5.所在企业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研发设备和人员,且经营正常;6.所在企业注册成立时间须在2016年5月1日(含当日)至2018年10月30日(含当日)期间。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1.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因违法正在接受調查处理;2.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有严重失信行为;3.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开展的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4.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重复资助:1.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曾获得深圳市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2.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曾获得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发放的科技研发资金中的留学人员创业资助、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资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