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有关法规,国外引进留学生入户规定有:
一、入户条件
市人事局引进智力人才办公室核准接收的留学生人员入户。
二、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2、市人事局引进智力人才办公室签发的《留学生入户行政介绍信》(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入户指标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原户口已注销的提供原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原件1份)。
三、办理程序
区公安分局人口科接到市人事局引进智力人才办公室核准接收的留学生入户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签发准迁证,对原户口已注销的提供原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不发准迁证,分局人口科在入户介绍信原件上盖章;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没收申请材料。
入户申请已获批准的,领取准迁证的由申请人持户口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本人持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未发证的不须提供)、入户函件、入户指标卡及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及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各区公安分局户籍管理部门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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