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留学生入户深圳条件
2、留学生入户深圳申请材料
3、留学生入户深圳申请流程
4、留学生入户深圳注意事项
(一)本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引进的留学生及批准随同迁入的随迁人员。
(二)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被查实的,2年内不予受理入户申请;因制作、使用虚假证件涉嫌违法犯罪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一)未注销常住户口的
1.凭申请人收到的入户短信,打印《指标卡信息明细表》。无法提供短信的,使用申请人身份证号码调取指标卡数据信息。★注意审核主迁人指标卡上随迁人员信息,办理时不要遗漏。
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
3.申请人携带随迁子女的,收取随迁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未满16周岁可免收取)、《出生医学证明》。
在国外出生的,还需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未认证的,提交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出生证明中文翻译件的公证书。
4.被投靠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未婚的,免提供;已婚的(含再婚),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文书或户口簿注销页或派出所注销底册或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户口簿“婚姻状况”栏已登记为“丧偶”的不需提供。
5.遇有下列情形,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随迁子女属继子女的,提供抚养权三选一材料:
①子女抚养权属法律文书: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调解)书、抚养权变更公证书。
②抚养权属方到场签署《关于同意子女户口迁移的声明》。
③抚养权属方同意子女迁户的公证书。
(2)随迁子女属非婚生(子女出生时父母未登记结婚)的,其生父(母)须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并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①《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父母双方信息的,提供抚养权三选一材料。
②《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父母双方信息但无法联络另一方父(母)明确抚养权的,或《出生医学证明》未记载另一方父(母)信息的,还需在《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上详细说明情况,并现场书写“本人申报XXX入户,因抚养权不明产生的户口纠纷,由本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③随生父迁户的,需提供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子女出生3个月内,父母登记结婚并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免提供)。
(3)随迁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证》登记的“送养人”系“被收养人”亲生父母的,还需提供被收养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6.入户地选择及材料(申请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以下先后顺序依次选择入户地):
(1)本人或配偶合法住宅用途房产(公租房)立户。申请人或配偶在本市有住宅用途房产(公租房)的,必须在该房产地址立户。受理前先持房产证明材料到房产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申请开具标准地址单。所需材料:拟入户地派出所出具的标准地址单。
(2)迁入配偶家庭户。配偶为深圳户口,且为本市家庭户成员。所需材料:配偶户口簿。
(3)亲友合法住宅用途房产立户。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立户条件,亲友在本市有未立户的住宅用途房产,同意申请人在该房产立户。业主本人持房产证复印件、身份证到房产所在地派出所(户政中心)开具标准地址单,同时签署《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分局受理核准及到派出所落户时,均不需业主再次到现场确认。所需材料:拟入户地派出所出具的标准地址单、《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
(4)挂靠本市亲友家庭户。无立户及迁入配偶家庭户条件,本市家庭户户主的亲友同意其挂靠入户的,可挂靠亲友家庭户。所需材料:户主户口簿(凭户口簿默认户主同意其挂靠)。到派出所(户政中心)落户时,须户主同时到场,核实户主身份证,签署《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后办理。随迁子女须一同挂靠。
(5)迁入用人单位集体户。无立户及迁入家庭户条件的,应迁入用人单位集体户。所需材料:提供集体户户号或户内一名成员的身份证号码。
(6)挂靠配偶所在单位集体户。申请人无立户、迁入家庭户及单位集体户条件,其配偶为本市集体户(不含代管户、人才专户)成员的,应挂靠配偶所在单位集体户。所需材料:无。
(7)迁入人才专户。无以上入户地选择条件的,迁入社保缴纳单位《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住所)所在地派出所人才专户。所需材料: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核准时在我市未缴纳社保的,迁入居住登记所在地派出所人才专户。所需材料:无。
(二)已注销常住户口的
1.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属华侨身份的,核验本市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2.最近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3.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时出示含指标卡编号的短信。无法提供短信的,可在办理时说明情况,公安机关使用身份证号码调取指标卡数据。
4.原注销户口底册或户口注销证明或原户口簿注销页。
5.被投靠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未婚的,免提供;已婚的(含再婚),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或户口簿注销页或派出所注销底册或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户口簿“婚姻状况”栏已登记为“丧偶”的不需提供。
6.申请人携带随迁子女的,收取随迁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未满16周岁可免收取)、《出生医学证明》。
在国外出生的,还需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未认证的,提交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出生证明中文翻译件的公证书。
7.随迁子女系继子女、非婚生子女、收养子女的,参照未注销常住户口需提交的材料办理。
8.选择入户地的依据材料,参照未注销常住户口需提交的材料办理。
以上材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交验原件(身份证只核验原件,不收取复印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办理户口事项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中文译本。
(一)网上申办
随迁子女属省外户籍15-20周岁的,不可网上申办,须预约前往窗口现场办理。
1.网上申报方式
(1)关注“深圳公安”公众,实名注册后根据系统提示填报信息,拍照上传申请材料。网上申请的审批进度、补正材料通知、审批结果等相关信息将会通过告知,请及时关注“深圳公安”进行查询。
(2)下载APP,注册完成实名认证账号,在“部门服务”—“市公安局”专区—“户政业务”栏目,选择办理的业务类别,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申请信息、上传申请材料,即可完成网上申请。成功递交后,请保持手机通讯畅通,受理编号、补正材料通知、审批结果等相关信息将会通过短信告知。审批进度、补正材料等相关信息在“户政业务”栏目—“进度查询”输入受理编号查询办理。
预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前往拟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回原籍迁出户口,领取《户口迁移证》。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申请材料原件、复印件和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预约前往我市任一派出所(户政中心)窗口核验原件,核验通过的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其中挂靠亲友家庭户的,须户主同时到场确认。
广东省内居民已实施户籍迁移一站式办理,核验通过的,免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不需返回户籍地办理户口迁出,待收到入户短信通知后,预约前往我市任一派出所(户政中心)窗口办理入户登记。
2.办理时限
网上预审核时限为5个工作日,补正材料、调查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二)窗口现场办理
1.申请人可关注“深圳公安”公众,在“民生”—“户政预约”—“户籍迁入(申请)”栏目进行预约,该业务已开通全城通服务,申请人可预约前往我市任一公安分局户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预约后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窗口提交申请,核验无误后当场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签收入户档案材料(不得私自拆封)。已注销户口的,不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2.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回原籍迁出户口,领取《户口迁移证》。
3.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袋封入户档案材料和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其中挂靠亲友家庭户的,须户主同时到场确认。
广东省内居民已实施户籍迁移一站式办理,核验通过的,免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不需返回户籍地办理户口迁出,待收到入户短信通知后,预约前往我市任一派出所(户政中心)窗口办理入户登记。
(一)材料复印要求。材料复印件应使用A4纸张竖向复印。家庭户口簿须同时复印户口簿扉页、当事人页;集体户口簿只复印盖有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页;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须在同一纸上复印“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页;结(离)婚证须复印婚姻登记员签章页、盖有登记机关专用钢印章的当事人信息页和证号印制页。
(二)申请人提供的入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2年内不予受理入户申请;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由受理单位所属分局依法处理。
(三)如果您想了解更详细办理随迁入户信息,可以登录市公安局门户网站、市政府在线查询或直接拨打户政咨询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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