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销常住户口的提供以下材料
1.入户指标卡号信息(确定已取得入户指标卡的,现场办理时公安机关可使用身份证号码调取指标卡数据。)
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
3.申请人携带随迁子女的,收取随迁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未满16周岁可免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在国外出生的,还需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未认证的,提交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出生证明中文翻译件的公证书。
4.被投靠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未婚的,免提供;
已婚的(含再婚),提供结婚证;
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
丧偶的,提供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文书或户口簿注销页或派出所注销底册或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户口簿“婚姻状况”栏已登记为“丧偶”的不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