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外教育交流的日益深入,越来越多的学子到国外留学深造,并在学成之后回国就业工作。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章的规定,取得国外学历学位之后,需要进行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认证之后方可在国内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使用。
一、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目的
学历学位认证工作旨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留学政策,促进教育国际交流,满足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获得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升学、就业及参加各类资格考试等实际需求;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单位和招生单位鉴别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提供相关咨询意见。
二、认证内容
学历学位认证的主要内容为:
(一)为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颁发机构的合法性提供认证;
(二)为国(境)外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或具有学位效用的高等教育文凭的真实性提供认证;
(三)为国(境)外学历学位与我国学历学位的对应关系提出认证咨询意见;
(四)为通过认证评估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出具认证书。
三、认证范围
目前仅对下述证书提供认证服务:
(一)在外国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相应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
(二)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办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学习所获相应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
(三)在台湾地区的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
(四)在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
(五)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学士以上(含学士)层次的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
四、暂不提供认证范围
(一)参加外语培训或攻读其他非学历教育课程所获得的毕(结)业证书;
(二)进修人员、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和博士后研究证明;
(三)国(境)外高等院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预科证明;
(四)国(境)外非高等教育文凭、荣誉称号和无相应学习或研究经历的荣誉学位证书;
(五)违法或违规获取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以及不被所属国认可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
(六)跨境远程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
(七)国(境)外各类职业(执业)资格证书;
五、申请材料
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需要认证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
(二)留学期间使用的旅行证件(如未出境应提供身份证或户口薄的身份页);
(三)一张二寸(或小二寸)证件照片;
(四)已签署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的核查授权申明。
(五)认证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或相关境外机构为配合核查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若需进一步了解认证详情,可拨打博雅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中心免费咨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紫竹七道8号求是大厦西座2801。
六、认证结果内容
认证结果包括:
(一)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中外合作办学学历学位认证书
(五)暂未认证通知单;
(六)留服中心出具的其他认证结果。
七、结果疑议
如果申请者对认证结果持有疑议,可在收到认证结果后的12个月内申请一次免费复核,留服中心将依据本办法对认证过程及结果进行复查,并在完成后告知申请者复核结果和处理意见。
申请者在收到认证结果12个月后对认证结果提出疑议的,需按流程向留服中心重新提交认证申请,并按照学历学位认证收费标准缴纳认证费。对申请材料没有实质性重大变化的第二次认证申请,留服中心可拒绝受理。
留服中心针对同一申请仅提供一次复核。
八、认证撤销
在认证结果出具以后如发现申请者提供了不实信息或者虚假材料,或者颁授文凭证书的机构因各种原因撤销了文凭证书,或者发生其他与已出具认证结果相违背的事实,留服中心可对相关认证申请发起复核,依据复核结果修改或撤销认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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