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要求
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
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
应具备的条件:
(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二)取得我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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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直接申办
申请人登录申报系统,进入申报界面选择个人直接办理方式,点击新增,根据系统提示填写个人信息后,上报至市、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或者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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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通过用人单位申办
申请人登录申报系统,进入申报界面选择单位办理方式,点击新增,根据系统提示填写个人信息后,上报至用人单位预核,或者由用人单位直接登录系统填写相关个人信息后提交到市、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或者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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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委托代理机构申办
申请人登录申报系统,进入申报界面选择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方式,点击新增,根据系统提示填写个人信息后,上报至相关代理机构预核;或者由代理机构直接登录系统填写相关个人信息后提交到市、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或者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
注:拟引进入户人员本人、用人单位和代理机构须认真校核已申报信息,如因信息填报错误导致无法正常办理留学人员引进业务的,责任由本人、单位和代理机构承担。
经审批通过的人员,由申请人或呈报单位按约定方式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或者前海管理局业务窗口领取《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绍信》、《留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非深户办理入户人员)、《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非深户办理入户人员)。
如需办理干部人事档案商调或建档的留学人员,可凭《留学人员行政报到介绍信》到市、区人才引进业务档案托管机构办理人事档案相关手续;有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办理调档、建档手续。
注:取得《深圳市入户指标卡》后,需在《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备注入户时间内办理入户手续。
申报信息修改
已在系统成功提交信息未受理的,可自行撤回申报信息,经修改重新提交。
系统已受理尚未获审批的,由工作人员退回申请后,申请人自行登录系统,修改重新提交。
已经市、区(新区)、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审核部门审批通过的,由申请人本人提交申请报告并退回原留学人员介绍信及入户人员信息卡到市、区、前海管理局业务受理窗口,审批通过后,可撤销该笔申报业务。
注:信息撤销或修改后重新申报的,按重新申报时业务年度的留学人员引进政策和业务指南办理。
如撤销修改后重新提交信息时,申报年龄超出文件规定年龄上限的,市、区、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不再受理其留学人员引进申请。
申请接收及咨询途径
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受理窗口地址及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