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记者张小玲为引导人力资源有序流动,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删除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中关于户籍、居住证等条件的限定,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昨日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进一步放宽异地出租车在本市营运的限制。
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昨日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有意见提出,《条例(草案)》关于出租汽车的许可和从业证件的规定与广东省相关规定不相符,建议做相应修改。经研究,《条例(草案修改稿)》采纳了这一意见,对出租汽车许可和从业证件进一步予以明确,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一是明确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分为巡游车经营许可证和网约车经营许可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申请,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相应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二是明确车辆营运证分为巡游车车辆营运证和网约车车辆营运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巡游车经营者或者网约车所有人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车辆颁发相应的车辆营运证。
有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草案)》中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需要具有本地户籍或居住证的规定,涉嫌户籍就业歧视,建议做相应修改。经研究,《条例(草案修改稿)》采纳了这一意见,为引导人力资源有序流动,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删除了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中关于户籍、居住证等条件的限定。
经研究,《条例(草案修改稿)》删除了《条例(草案)》中关于异地出租车需按照市政府规定的道路交通限定区域、路线行驶和不得在市政府规定的场站以外搭载回程乘客的规定,进一步放宽异地出租车在本市营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