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2年5月26日讯(深圳晚报记者董玉含)深晚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经修订后的《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于近日发布,删除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经查阅,《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2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发布,2019年10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4号修订,2022年3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修正)第十九条规定,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持有有效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证载明的初次领证日期至申请之日已满3年;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也就是说,新版规定对网约车司机不再要求“有户籍或持有效居住证”。
办法中提到,深圳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并定期向社会发布网约车经营者数量、运力规模、从业人员数量等信息,引导网约车市场健康发展。
关于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办法中规定,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公布计价规则,实行明码标价。约车人向网约车经营者发出用车需求时,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向约车人全面、真实、准确披露约车人指定地理位置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待约车辆数量和计价规则,保障约车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乘客在乘车时,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不得在网约车内吸烟,不得损坏车辆设施、设备等。若乘客违反相关规定,网约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提供服务,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因此对驾驶员实施经济处罚或者其他限制措施。
乘客关心的网约车服务投诉问题,办法中提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乘客评价、政府部门监管等信息,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质量测评并公布结果。乘客对网约车服务进行投诉的,由网约车经营者先行处理。网约车经营者受理乘客投诉事项后,按照公布的服务质量承诺、投诉受理渠道及投诉办结时限办理并答复,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接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来源:深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