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合法登记的企业、非企业单位,单位注册登记地址与房产地址一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设立集体户:
(一)设立集体户口时,该单位必须有录(聘)用在职人员30人以上,且单位或法人代表在注册登记地址有合法产权。
(二)市、区政府“直通车”企业及非法人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工作站、物业管理处等),不受单位人数及房屋产权限制,可直接在注册登记地址立户。
(三)符合市政府规划重点发展的技术创新型产业(新能源、生物医药、网络信息)单位和辖区重点或大型企业,经分局业务科领导批准后,不受单位人数及房屋产权限制,可在注册登记地址立户。
办理材料
设立集体户应收取如下材料:
(一)《深圳市集体户管理有关事项申请表》;
(二)单位授权专管员的委托证明(介绍信)及其身份证;
(三)单位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文件;
(四)单位的房屋产权证明;
(五)单位在职人数证明。属企业、非企业单位的收取30名以上在职人员近一个月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清单,其他单位由其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六)对市、区政府“直通车”企业,需收取直通车企业证或相关证明文件,非法人企、事业单位,需收取组织机构代码证。
专人管理
用人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担任集体户管理员,集体户管理员应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并向辖区派出所备案,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