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生儿落户如果父母双方都是集体户且确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出具无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落户地一方集体户口簿内页、另一方集体户口簿首页(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及内页,可随一方落集体户口(与用工单位仍保持工作关系一方为先落户。)
附青岛新生儿落户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父母或监护人进行出生登记
所需材料
1、落户地居民户口簿;
2、父母或监护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非婚生育的,提供婚姻状况声明);
3、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当场办理
办理地点
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依据《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鲁公通[2016]179号)
注意事项
①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应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夫妻双方均为集体户且确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出具无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落户地一方集体户口簿内页、另一方集体户口簿首页(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及内页,可随一方落集体户口(与用工单位仍保持工作关系一方为先落户。)
②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回国后申报出生登记的,还需提供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护照等出入境证件。
③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子女可以在合法固定处所所在地或者部队驻地集体户申报,也可以随该子女(外)祖父母申报,还需提供(外)祖父母与父母关系证明、军官证、部队单位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④父母双方户口均在高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随该子女(外)祖父母申报,需一并提供(外)祖父母与父母关系证明、学生证、在校证明;父母一方在高校学生集体户、另一方在非高校集体户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随非高校学生集体户一方申报;
⑤《出生医学证明》系山东省以外地区签发的,须提供住院分娩记录;出生登记前父母离婚的,应当由抚养方申报,并提交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
⑥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⑦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法院判决书、公证书、申请人或关联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能体现亲属关系的人事档案(仅限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
⑧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直管或自管公有住房(不含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使用证明;
⑨以上所涉及的凭证及证明,非法定证件应提交原件存档;法定证件,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归档。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交具有外文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所有证件均需提供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