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入家庭户应收取如下材料: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婚姻关系的除外);
(4)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收取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收取收养登记证明材料(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除外);
(5)在本人或亲友房产立户的需提供相关房产证件证明;
(6)迁至亲友房产立户或挂靠的,还需收取《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或《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迁入父母(成年子女)家庭户的需提供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7)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粘贴于《常住人口登记表》上)。
2.迁入配偶家庭户,应收取如下材料: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
(4)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收取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收取收养登记证明材料(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除外);
(5)配偶属2011年9月1日前挂靠他人家庭户的,还需收取《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
(6)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3.迁入父母(成年子女)家庭户应收取如下材料: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拟迁入家庭户的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婚姻关系的除外);
(4)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5)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收取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收取收养登记证明材料(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除外);
(6)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挂靠本市亲友家庭户,应收取如下材料: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拟迁入家庭户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婚姻关系的除外);
(4)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应一并迁移,收取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收取收养登记证明材料(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除外);
(5)《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家庭户户主因房产转让等原因办理户口挂靠本市亲友家庭户时,可携带户内成员一并迁移,并由原户主签署《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不再收取该户内成员的身份证及婚姻法律文书,但挂靠成员与新户主有亲属关系且系统无法查询的,应收取相应关系证明;
(6)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迁入家庭户,办理程序:
申报人根据个人情况携带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申报人非本市户籍的,需提供申报人的身份证。
关于申报人的要求:
(1)在本人房产或在本人承租的公共廉租房立户,申请人应到场办理;
(2)在配偶(子女)享有超过50%产权的房屋立户的,申请人应到场办理,产权人不需到场;
(3)在亲友房产立户的,申请人(即户主)及房屋产权人应到场;
(4)迁入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家庭户的,申请人应到场办理,随迁的直系亲属不需到场;配偶属2011年9月1日前挂靠他人家庭户的,还需户主到场办理;
(5)挂靠亲友家庭户的,申请人及户主应到场,随迁的直系亲属不需到场;
(6)整户迁移应由户主到场办理。挂靠在他人家庭户内,如该户办理户口迁移,应与户主一并迁移,挂靠成员不需到场。对于迁入房产立户的,户籍民警应联系社区民警,确认该房产有规范的门楼牌后当场核准办理。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当场办理,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并签名,收缴原户口簿或在当事人页盖注销章,签发户口簿,根据当事人需要办理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