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市户口市内移居申报表》
(二)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户口簿(核原件,不收复印件,属集体户不需提供首页);
(三)申请人现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未婚:不需提供;已婚: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户主或与户主关系”栏可直接反映婚姻关系的,不需提供);离异:提供离婚证或加盖已生效章的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栏已登记为“离异”的不需提供);如涉及未成年人户口迁移,还需提供商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丧偶: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栏已登记为“丧偶”的不需提供。
(四)如携带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属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居民户口簿“户主或与户主关系”栏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不需提供);
(五)迁至直系亲属房产立户,提供《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家庭户立户)》,产权人居民身份证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如产权人不到场,申请人还须提供不动产权登记证等相应不动产权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六)、根据房产类型提供相应不动产权证明材料:
(1)经过市(区)国土部门备案且已办理产权登记证的房产,当事人自报不动产权登记证号码或提供不动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申请人对查询信息有异议的,需提供近两个月的不动产权信息查询单。
(2)无法领取不动产权证的自建房(核原件,收复印件):①《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其一;②申请人近两个月的水费或电费或燃气费缴款单据。
(3)购买房产尚未或无法领取不动产权证(核原件,收复印件):①购房合同或《合作建房协议》;②房款缴交票据;③申请人近两个月的水费或电费或燃气费缴款单据。)
(七)本市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集体户毕业生,符合迁至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立户条件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毕业证(核原件,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