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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尚未立户,已入伙且有规范的门楼牌地址的住宅用途房产,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设立家庭户:
1、本人在本市拥有不动产权,应在该房产立户,也可在直系亲属房产立户;
2、本人在本市无不动产权,可在直系亲属的房产立户,也可在他人的合法房产立户(仅限在产权登记部门备案且已发放不动产权登记证的房产);
3、本人向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仅限承租人本人立户
(二)在本市无房屋产权,经户主同意,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亲戚或朋友的家庭户内。(挂靠直系亲属家庭户或夫妻一方在父母家庭户内不受无房屋产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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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