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居住、房产变更、婚姻状况变化、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等事由,可以申请办理户口市内迁移,迁至家庭户,具体包括:
1.结婚、离婚、收养情形办理配偶、未成年子女互相分户或并户;
2.迁至本人(配偶、子女)住宅用途房产或向市(区)政府合法承租的公共廉租房立户;
3.配偶户口在本市家庭户,另一方户口在集体户的,应办理并户,迁入配偶家庭户内;
4.父母与成年子女相互投靠(被投靠人属落户成员的按落户本市亲友家庭户办理);
5.落户本市亲友家庭户;
6.迁至亲友房产立户。
四、迁入单位集体户
本人因工作单位变动、原落户家庭户解除落户等原因,在本市无家庭户立户和迁入家庭户条件的,可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迁入现单位集体户。
五、迁入派出所代管户
按本规范规定不能自行立户且无迁入家庭户和单位集体户条件的,可迁入原户籍所在派出所代管户。户籍民警应对迁入代管户的条件严格把关,视情形收取下列材料(由派出所直接办理迁入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