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基本条件】
申请引进入户的人才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二)身体健康。通过市卫生健康部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结论为“体检合格”。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第1、2项条件的人才除外。
(三)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4项且取得学位时间不超过2年的、第八条第(二)款第1、2项条件的除外。
第七条【应届毕业生核准类条件】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核准类的引进方式,经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核准后办理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接收手续:
(一)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
(二)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
(三)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属于深圳生源的应届毕业生,符合上述条件,或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可以办理毕业生接收,接收后到公安部门办理复户手续。本款所述深圳生源指参加高考时具有深圳户籍的人员。属于国内普通高校统招统分、培养方式为非定向、学习形式为非全日制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参照普通高校全日制研究生办理。非应届毕业生以及入学时未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未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毕业生,或毕业时未纳入当年全国统一派遣计划的毕业生,不适用于本条款。
第八条【在职人才核准类条件】
从市外调入干部和招调工人、引进留学回国人员(以下统称引进在职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核准类引进方式,经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核准后直接办理在职人才引进入户手续:
(一)学历型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具有国内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2.具有国内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3.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具有学士学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4.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其中学士年龄在35周岁以下,硕士年龄在40周岁以下,博士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二)专业技术型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本市认定的任期内高层次人才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2.持有效期内的深圳市鹏城优才卡且符合相关规定的。3.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4.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技能型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要求在45周岁以下。2.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核发的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年龄在40周岁以下;或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核发的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年龄在35周岁以下。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四)获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
第九条【积分条件及办法】
达到一定学历、技术技能水平,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但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核准类引进条件,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其他人才,可按积分类的方式申请办理人才引进。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年度计划安排范围内,按照积分高低排序审批办理。具体操作细则见附件,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