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房者的户口准入
在我市、县(区)实际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来源合法,拥有使用权)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市、县(区)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二)租房者的户口准入
1.在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所在地居住,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其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在同一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或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并连续交纳税费满一年的。
(2)租赁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政府直管住房、廉租房、公租房满一年,并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租赁住房协议,且办理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和《居住证》的;或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满一年并与该单位签订租赁住房协议,并办理了《居住证》的。
2.在我市市辖区居住,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其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在同一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三年的;或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并连续交纳税费满三年的。
(2)租赁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政府直管住房、廉租房、公租房满三年,并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租赁住房协议,且办理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和《居住证》的;或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满三年并与该单位签订租赁住房协议,并办理了《居住证》的。
(3)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三年的。
(三)城中村或移民搬迁的户口准入
1.建制村因拆迁整体迁移至城镇驻地的新建小区,可登记为常住户口。
2.建制村已规划,土地已被征用的已拆迁安置在城镇区域人员,经本人申请,可登记为常住户口。
3.建制村已规划,未拆迁安置,但已“村改居”的居民,可登记为常住户口。
(四)直系亲属的户口准入
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常住户口居民,凡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不分户口性质准予落户。父母投靠子女的,取消年龄限制,但不能再以投靠父母的名义办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随迁;投靠配偶的,取消婚龄限制;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取消年龄限制。
(五)各类人才的户口准入
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且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含经国家资格认证考试合格具有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如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工程造价师等),根据本人意愿,在我市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准予本人落户。博士以上人才可同时办理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的户口。
(六)纳税者的户口准入
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且当年纳税1万元以上、参加社会保险的民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准予法定代表人本人在我市落户。
(七)投资者的户口准入
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且投资15万元人民币以上,同时参加社会保险的,准予本人在我市落户。
(八)优秀农民工的户口准入
获得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为当地社会、经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得到市、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农民工,准予本人在我市、县落户。
(九)见义勇为人员的户口准入
在我市、县有见义勇为行为,能弘扬社会正能量,受到市、县政府部门表彰的,准予本人在我市、县落户。
(十)党政机关、驻同部队、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调入人员和录用的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等,将按《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晋公通字[2013]156号)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