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记者李晓旭,通讯员杨芳华报道:昨日(7),深圳市住建局发布《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据了解,现行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于2012年制定,随着近年物价上涨及深圳市房价快速上涨,上述标准已与现实存在明显差距。
原货币补贴标准过时
深圳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深圳市正在发放廉租货币补贴1379户,配租廉租房300套。深圳市自实施廉租住房制度以来,已累计发放廉租货币补贴约7300万元,补贴3431户,配租廉租房493套。“现行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于2012年制定,随着近年物价上涨及我市房价快速上涨,上述标准已与现实存在明显差距,应予提高,且需建立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记者查阅得知,在2012年制定的标准中,“罗湖区、福田区和南山区为467元/月·人;盐田区为338元/月·人;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和大鹏新区为248元/月·人。每户家庭住房补贴人数不超过3人。”
公租房与廉租房并轨运行后,深圳市将以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对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实物配租部分,以南京模式为蓝本,即执行统一公租房租金标准,同时对廉租保障对象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并轨后,廉租保障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是廉租保障对象自行承租市场房源,对其发放市场房租金补贴;另一种是符合条件的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对其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针对公租房租金补贴,《办法》明确规定,区主管部门建设筹集的公租房房源,应当优先解决辖区内廉租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对其应保尽保。
廉租保障者待遇不降
作为深圳市住房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廉租保障着眼于保障低收入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因此,《办法》规定,无论是配租公租房,同时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还是发放市场房租金补贴,都应严格执行配租面积及货币补贴相关标准,杜绝过度保障。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涉及廉租保障对象的切身利益,《办法》相关条款维持其现有保障待遇不降低。
通过对比,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给廉租保障对象带来一些变化。一方面,由承租原廉租房变为承租公租房,住房建设标准提高,居住环境改善。另一方面,是实际承担的租金基本持平,除租住人数少、承租住房为中等或以上户型面积(50㎡或65㎡),其实际承担的租金将略有上涨之外,其余情况下,其实际承担的租金比原廉租房租金低。总体来说,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未加重廉租保障对象的经济负担。
租金补贴随市场调整
《办法》规定,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制定并公布执行;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应根据本区(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等适时进行调整。《办法》还明确,对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区政府财政预算。
关于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根据《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的规定,针对低保家庭出租的公租房,按照市场租金的10%以下收取租金,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约为市场租金的50%。由此,《办法》规定,“按照其所承租公租房租金标准的90%向其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即承租公租房的廉租保障对象实际只承担公租房租金的10%。
另外,《办法》明确,公租房租金补贴面积标准按廉租保障对象人口数计算,人均补贴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每个家庭补贴面积上限为50平方米。承租面积低于补贴面积标准的,按实际承租面积计算;承租面积高于补贴面积标准的,超出补贴面积标准部分不予补贴。
房子与补贴不可兼得
据了解,此前承租市场房源,按规定领取廉租房货币补贴的廉租保障对象,现已按规定轮候并承租公租房的,部分区局按照“住房保障政策不能双重享受”的原则,已停发原廉租房货币补贴。为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体现对低收入居民的特殊关怀,《办法》规定,上述因承租公租房导致原廉租房货币补贴停发的,按《办法》相关规定予以补发。
为便利廉租保障对象,赋予其选择保障方式的自由,同时避免重复保障,《办法》规定,同一个时间,承租原廉租房(仅限于廉租房租赁合同未到期或到期申请续签情形)、享受市场房租金补贴、承租公租房(同时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三者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同时享受。此外,《办法》规定,承租家庭因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请廉租房保障条件但符合申请公租房条件的,取消其廉租保障对象资格,停止对其发放租金补贴;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其公租房保障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与此同时,《办法》还强调通过弄虚作假申请廉租保障应承担的责任。《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住房、人口、户籍、收入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廉租保障的,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处理。
编辑:蒙枫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