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65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配租单位可以结合房源情况按照文中规则确定,想要了解有关内容的快点击正文查看吧!
配租面积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65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配租单位可以结合房源情况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单身居民、两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为35平方米左右;
(二)两至三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左右;
(三)三人及以上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左右。
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房源,可以根据情况面向五人及以上家庭配租。
家庭人口数按照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总人数予以确定。在册轮候人自愿认租低于其家庭人口数对应建筑面积住房的,视为其已按标准享受住房保障。
独生子女死亡且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可以按照其失独前的家庭人口数确定配租建筑面积。
可以调整吗?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需要续租的,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原配租单位提出续租申请。
申请续租时,因承租人家庭人口数变化,不再符合原住房配租建筑面积标准,配租单位有相应房源的,可以根据情况及时调整。签订新租赁合同的同时须退出原配租住房。没有相应房源的则可以继续承租原住房,但超出配租建筑面积标准部分,应当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赁指导价收取租金。
安居房
深圳安居型商品房配售面积原则为单身居民、2至3人家庭配售建筑面积标准为65平方米左右,4人及以上家庭配售建筑面积标准为85平方米左右。
配售面积原则
安居型商品房配售面积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单身居民、2至3人家庭配售建筑面积标准为65平方米左右;
(三)4人及以上家庭配售建筑面积标准为85平方米左右。
在册轮候人可以自愿购买低于其家庭人口结构对应建筑面积标准住房,但低于建筑面积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
配售方案
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售,由安居型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安居型商品房具备配售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拟定安居型商品房配售方案报市主管部门批准。
配售方案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拟出售的安居型商品房房源的基本信息,如项目位置、户型面积、销售价格、交付时间等;
(二)配售范围及具体条件;
(三)认购申请起止时间、申请和受理方式、地点;
(四)确定入围名单的方式;
(五)选房组织方式;
(六)其他必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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